所以,哪些证据能够作为证真正的证据,而哪些说的话,证言不能够轻易作为证据,不然他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。 在学美国的《证据法》时,除了品行证据与通常的大陆法系证据有比较大的区别。
其实,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,关于证据的要求都是必须排除合理怀疑,也就是说以刑事案件为例,办理过程中,如果你的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,在美国是无法让法官采信证据+无法让陪审团认定你的证据究竟合不合法的、能不能具备法律效力、能不能给被告定罪。而在中国的刑事诉诉讼法里,对于证据也是有同样的要求和规定,只不过全部由法官认定。
在民商事诉讼当中,其实证据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,也就是,虽然不能够100%的排除合理怀疑,但是至少能够通过各种证据的佐证/能够通过各类证据的组合来实现高度的可能性,能够说明这个事儿确实由某人所为,这就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证据中异曲同工的地方,只不过诉讼程序里由谁来对证据采信,由谁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进行判定,以及这样的证据究竟通过怎样的诉讼程序来提供、来展示。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据法。今天的分享就跟大家讲到这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