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们团队的彩虹姐姐最近出了《创业必备合同常识》,她写道:
1、合伙协议可在公司设立前签署,约束各方在设立中的权利义务。
2、在行政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“格式性”,不能完全表达股东意思。
3、股东不愿意对外透露的内容可以考虑放在合伙协议里。
4、合伙协议可以实现更灵活的安排。
因此,凡是涉及《公司法》没有明确规定,而公司章程有权处理的事项时,建议通过合伙协议来处理。 比如说:股权激励,公司章程里面只规定股权激励的大致安排,由合伙协议进行具体规定,协议中可将详细的“股权激励计划”作为附件列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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